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文化處、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軍事體育處,各行業體協,各司、局,駐體育總局紀檢組,各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
2009年國務院批準設立每年8月8日為國家“全民健身日”后,為加大對全民健身日的宣傳,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全民健身日”標志并推廣使用,標志的推出獲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隨著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全民健身的宣傳推廣需要有更加統一清晰的標志,且標志的使用需要更加規范,以產生更好的社會效益。為此,國家體育總局在原“全民健身日”標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設計了適用范圍更廣的全民健身標志。
為加強對全民健身標志的管理,確保全民健身標志合法、規范使用,充分發揮全民健身標志在日常體育工作中的醒目引導作用、傳播影響力和公益宣傳效應,維護標志使用權益,體育總局制定了《全民健身標志規范使用手冊》,請大家在使用全民健身標志時遵照執行。同時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身標志的所有權和商標權歸國家體育總局所有,國家體育總局委托中國體育報業總社進行標志的日常管理。
二、全民健身標志和《全民健身標志規范使用手冊》,已發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文化處、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軍事體育處,各行業體協,各司、局,駐體育總局紀檢組,各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和相關機關單位,便于標志在日常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公益性使用。
三、以商業目的使用全民健身標志,需在全民健身事業的公益性投入上有突出貢獻,相關產品、服務、場所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使用人應提前30個工作日,與中國體育報業總社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四、使用人必須按照《全民健身標志規范使用手冊》使用全民健身標志,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標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圖形、圖案、色彩等。使用人使用全民健身標志,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方式、方法、期限、類別等權限使用,超權限使用標志視為侵權行為。如出現違法使用全民健身標志的情況,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將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責任,維護標志使用權益。
五、經與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訂立使用合同的使用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具體使用全民健身標志時,應就使用標志的具體方案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執行。
六、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對全民健身標志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委托服務機構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8號
郵 編:100061
單 位:中國體育報業總社-中體聯(北京)投資有限公司301室(全民健身標志管理辦公室)
聯系人:馮振曉 梁瀟
電 話:010-67112086
郵 箱:sports-for-all@chinasportsunion.com
國家體育總局
2017年3月24日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