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44號
關于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官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3月16日,2013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一輪第4場,廣東日之泉足球俱樂部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廣州市省人民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隊務遲景天因對裁判員判罰不滿,指責辱罵裁判員,并在2012年作為天津松江足球俱樂部官員因指責對方運動員受到處罰,其行為屬屢次違規違紀,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隊務遲景天進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比賽的替補席五場;
二、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3月20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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