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2]040號
關于對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8月25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二十三輪第180場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貴陽市奧體中心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的報告,因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未能按規定指派球員參加賽前新聞發布會,對中超聯賽媒體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規程》第三十七條、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聯賽理事會執行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中超聯賽媒體服務水平與新聞管理的通知(職局字[2012]54號)》、《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予以通報批評;
二、對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執行各種規定,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2012年8月29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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