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0〕003號
關于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在2007年9月2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21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中,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實施了賄賂行為。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五條、第四十九條、《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7)第六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給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
在2009年9月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18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隊與四川西部智谷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中,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隊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進行私下交易。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七十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取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注冊資格。
二、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對于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的上述行為,合并執行處罰:
一、取消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注冊資格。
二、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切實加強俱樂部管理,規范俱樂部建設,加強教練員、運動員法制教育,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法制意識,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主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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