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8﹞04號
關于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教練員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樂部:
2008金威啤酒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六輪第47場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于2008年5月2日在天津泰達體育場進行。在比賽結束后的新聞發布會上,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教練員黎兵對本場比賽的裁判員的判罰不滿,公開指責當場裁判員,違反了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四十四條、四十八條、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停止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教練員黎兵進入替補席3場(中超聯賽第七、八、九輪),并罰款人民幣6000元。
希望各俱樂部(隊)要引以為戒,切實加強對教練員及相關人員的管理、教育,遵守賽場紀律,服從裁判判罰,營造良好的中超氛圍,為08奧運在中國的順利舉辦創造良好環境。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代)
二○○八年五月六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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