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乙紀字(南)[2004]05號
關于全國足球乙級聯賽中違紀違規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乙級俱樂部:
在9月4日進行的2004年全國足球乙級俱樂部隊聯賽第十七輪第101場云南麗江東巴隊對上海維潤隊的比賽中,當比賽進行到59分鐘時,上海維潤隊22號隊員張振興帶頭圍攻、漫罵,并用手推擊裁判員,被裁判員罰出場;場下替補隊員21號張文俊沖進場內推擊裁判員;比賽73分鐘時,該隊19號隊員惲劍煒故意用雙腳飛踏對方隊員,被裁判員罰出場;比賽75分鐘時,該隊18號隊員陳民故意用球踢裁判員,被紅牌罰出場。以上隊員的犯規行為和暴力行為,嚴重干擾了裁判員的工作,造成了惡劣影響。
根據上述情節,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罰如下:
一、 給予上海維潤隊22號隊員張振興停止參加2004年全國足球乙級聯賽余下比賽,罰款10000元;
二、 給予上海維潤隊21號隊員張文俊、18號隊員陳民二隊員分別停賽五場(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輪),并處每人罰款5000元;
三、 給予上海維潤隊19號隊員惲劍煒停賽二場(第十八、十九輪),罰款3000元。
鑒于上海維潤俱樂部對球隊管理不嚴,給予通報批評。對該隊賽風監督員徐炳勝提出通報批評;對該隊教練員韓鳳平給予警告。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繳,并在30日內匯入上海市足球協會銀行賬號。逾期不繳將加重處罰。
希望各賽區和各俱樂部引以為戒,從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對本賽區和本俱樂部進一步加強賽風賽紀的教育。在第十八輪比賽的聯席會上請比賽監督通報此處罰決定,各隊的賽風監督員在本俱樂部內進行傳達和教育。
2004年全國足球乙級俱樂部隊聯賽(南區) 紀律委員會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