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佩孜
國家體育總局近日印發《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明晰國家隊合作組建各方權責,堅持開門、開放辦競技體育,統籌調動各類優質資源,推動建立科學、規范、標準的管理模式,打造更加高效、協同、有活力的奧運備戰新格局,對于健全新型人才培養體系、提升國家隊建設質量和備戰效能、深化競技體育體制機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明晰合作組建形式,規范國家隊備戰組織模式
近年來,通過多方合作組建的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在數量上已初具規模,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各方對合作組建國家隊的宗旨理解不一,相關工作也面臨一定的風險。為此,加快推進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已勢在必行。從政策設計邏輯上看,在充分釋放資源活力、開放多元競爭、激發各方積極性同時,注重規范管理與風險防控,是《辦法》貫穿始終的核心主線。圍繞上述目標導向,《辦法》將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劃分為聯建共建和委托承辦兩類基本形式,體現出因項制宜、分類推進、協同治理的制度理念。
其中,聯建共建類合作是目前普遍采用的組隊模式。《辦法》明確,該類合作由項目管理單位發起。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由項目管理單位與合作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共同承擔,原則上“責隨隊(組)走”,并通過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學校、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多元主體的合作,廣泛調動資源、整合優勢,實現“用其所長、不拘一格”,以多元協作助力國家隊備戰奧運。
委托承辦類合作是《辦法》提出的新型組隊模式,指項目管理單位委托合作機構承辦國家隊,并轉讓組建、參賽、市場開發及國際賽事申辦舉辦等相關權利。該模式主要面向國內普及率低、發展基礎薄弱或長期缺乏突破的項目,由合作機構作為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在明確權責基礎上,委托承辦類合作有助于推動項目管理單位從“辦隊”向“管隊”轉型,提升屬地政府在奧運備戰體系中的參與感、榮譽感和責任感。通過一個或兩個奧運周期的重點扶持,培育一批具備承載能力的省級單位,形成“獨當一面”的項目備戰能力,從而更好地發揮我國人口規模大、地域分布廣、地方資源豐富和科技創新能力強的綜合優勢,構建充滿活力、競爭有序、協作高效的奧運備戰新格局。
二、明晰相關主體職責分工,構建全過程閉環管理模式
在多方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逐步推廣背景下,運動隊管理工作面臨著主體多元、責任交織、環節繁雜等現實挑戰。《辦法》聚焦這一治理難題,堅持系統觀念,明確相關主體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推動建立權責明晰、運行閉環、協同高效的管理模式。
立足制度頂層設計,《辦法》在第二章對國家體育總局、項目管理單位、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力量的職責分工進行了系統闡述。其中,體育總局承擔合作組建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制度引領職責,統籌政策制定、機制設計及協調、監督與業務指導等工作;項目管理單位作為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的簽約方,在制度建設、組織運行、任務推進和考核評估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依據合同約定,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在資源整合和多元協同中提供重要支撐;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托自身資源優勢,積極參與運動員選拔輸送、訓練保障、經費投入、市場開發等工作,在合作組建過程中發揮關鍵的補充與協同功能。這一制度安排,不僅有效回應了當前合作組建國家隊過程中多元主體職責不清、運行機制不暢等現實問題,更推動了國家隊管理體系向計劃、組織、實施、控制、監督各環節協同銜接的全過程閉環管理轉型,增強了治理的系統性、規范性與可控性。
三、明晰參與各方權利義務,構建全鏈條協同備戰模式
《辦法》第五章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切入點,對聯建共建和委托承辦兩類合作形式作出區分,有效激發各方主體積極性,為構建責權利清晰、活力開放的國家隊組建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
在聯建共建模式中,項目管理單位作為權責核心,負責隊伍組建、國際參賽、外事管理、監督檢查、市場開發等工作,并在集中訓練時承擔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合作機構則依據合同框架享有協同參與權,積極配合項目管理單位做好有關工作,并承擔配合執行、綜合保障和加強屬地政府支持等相關義務。在分散訓練階段,合作機構承擔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這種模式下,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呈現“核心集中、協同分擔”的特點,項目管理單位對隊伍建設負總責,多方通過協同履行義務實現權利共享。
而委托承辦模式在權責體系上實現了重構。從權利層面看,項目管理單位將國家隊的組建、參賽、市場開發、國際賽事申辦等核心權利,以制度化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合作機構行使,使承辦單位成為日常管理與商業開發等工作的實際權利主體。從義務層面看,承辦單位須全面承擔隊伍管理的首要職責,履行相關義務,并通過多方共建、聯合培養、權益開發等形式,積極與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科研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協作,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綜合保障體系。與此同時,項目管理單位履行提供政策指導、服務支持和考核監督等義務,確保了權責匹配、銜接有效。
建立多元化、規范化的國家隊合作組建與管理模式,是新時代深化競技體育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國家隊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辦法》的出臺,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制度空白、標準缺失、職責不清等問題,系統構建了國家隊合作組建的基本框架與運行機制,填補了政策層面的關鍵缺口。面向未來,要實現組建模式的持續優化,仍需加快配套政策落地,強化制度銜接與激勵機制,推動管理體系從“建機制”向“強功能”轉變。唯有堅持系統觀念和開門辦體育理念,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爭取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方能構建一個開放有序、運轉高效、責權清晰、可持續發展的國家隊管理新格局。
(作者單位為北京體育大學管理學院)
審核:張素琦





